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以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一九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三四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三年三月上旬某日某時許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某時止,再故意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二一號判決(偵查案號: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因故意更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及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