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原告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 律師被告萬泰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滿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故中電公司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原告無從依系爭合同負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