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243號原告訊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璩澤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泰聯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4,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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