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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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8號上訴人 許連財 被上訴人 范振森
黃鈴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
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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