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有關彩券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日燦 律師
陳博建 律師 孫德至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 吳思華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彩券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訴訟之結果,須視被告以民國100年12月20日體委綜字第1000033447號函(下稱被告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原告101年度運動彩券發行計畫應以含有會員通路之方式辦理,有無違誤,是原告就被告第0000000000號函所提行政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1號事件)之裁判結果,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611號事件,先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11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上訴後,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02年度判字第481號判決將該判決廢棄,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復以102年度訴更一字第107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所提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3年度判字第700號判決駁回確定等情,有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700號判決1件附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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