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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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34號異議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代理人 黃慧文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林妤臻 即 林月珍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4年度司促字第581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異議狀之簽名或蓋章,或提出代理人之委任書;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異議。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
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第69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此為當事人書狀應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121條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提出到院之異議狀,僅在具
狀人欄由黃慧文以「代理人」名義蓋章,惟未提出委任書,亦無異議人之簽章,不符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茲依同法第121條規定,命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