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 律師
粘毅群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一項訴之聲明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另本件第二項訴之聲明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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