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月底起至95年2月9日│95年7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案號│度毒偵字第804、1195號│度毒偵字第804、119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524、759號│95年度易字第524、759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1月22日│96年1月22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524、759號│96年度易字第524、759號││判決├───┼─────────────┼─────────────┤││判決確│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37號│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4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