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4年12月27日│94年10月間某日起至95年4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案號│度毒偵字第430、516號│度毒偵字第430、516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6號│95年度訴字第246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6月30日│95年6月30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246號│95年度訴字第246號││判決├───┼─────────────┼─────────────┤││判決確│95年7月17日│95年7月17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774號│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7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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