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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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共同連續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共同連續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共同連續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5年2月4日至95年4月28日│96年1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案號│年度偵字第870號│度毒偵字第129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38號│95年度苗簡字第177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8月31日│96年3月6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338號│96年度苗簡字第177號││判決├───┼────────────┼─────────────┤││判決確│95年11月13日│96年3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469│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803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