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項│1項│├───────┼─────────────┼─────────────┤│犯罪日期│95年7月29日前72小時內某時│95年8月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061號│度偵字第3975號、95年度毒偵││││字第1231、1232號及移送併辦││││95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566號│95年度訴字第554號││事實審├───┼─────────────┼─────────────┤││判決日│95年10月31日│95年11月13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566號│95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判決確│95年11月16日│95年11月1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546號│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26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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