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彥 送達代收人 巫桂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貳萬柒仟柒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陸佰伍拾柒萬伍仟玖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萬貳仟參佰參拾陸元,折合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