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三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為肆萬肆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郭琇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