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志鵬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5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志鵬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志鵬與告訴人 吳燦德 為鄰居關係,因房屋漏水問題近來爭吵已久,於民國102年11月4日下午4時許,二人復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發生爭執,被告即數次撥電話稱:「馬上都給我過來,都給我叫過來」,並基於恐嚇之犯意,作勢上前靠近告訴人,經在場警員 蕭全銀 攔阻後,旋向告訴人恫稱:「等我5分鐘就好」,並再次撥打行動電話稱:「馬上給我過來」,以此方式表示欲找人一起教訓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係以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足當之,故以非惡害之方式或未將加惡害之旨通知被害人,均難以構成本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杜志鵬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吳燦德、證人即警員 王騰毅 、蕭全銀、證人即被告友人 楊志明 之證述、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暨勘驗筆錄、通聯紀錄等為其論據。訊之被告固坦承有於前揭時、地,撥打電話予楊志明,並向告訴人陳稱「等我5分鐘就好」,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其當時所述均為氣話,並無恐嚇或毆打告訴人之意等語。
四、被告於102年11月4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前,曾撥打電話稱「馬上都給我過來」,嗣其與告訴人爭執時,亦有上前靠近告訴人,經在場警員蕭全銀攔阻後,其復向告訴人稱「等我5分鐘就好」等事實,固據證人即現場警員王騰毅、蕭全銀於偵訊時證述在卷(見偵卷第18、30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蒐證錄影光碟無訛,製有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至20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頁正反面)。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是在警察面前撥打電
話稱「馬上都給我過來,都給我叫過來」,當時其尚未下樓,且被告只說通通過來,並未提到「落兄弟」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反面、第30至31頁);證人即被告友人楊志明於偵訊時證稱:其電話係0000000xxx,當天被告有撥打電話向其表示已與鄰居發生爭吵,要其過去,但其並未理會被告等語(見偵卷第30頁)。前揭證述,核均無法證明被告要求楊志明前往現場之目的,係欲加害於告訴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且「馬上都給我過來」、「等我5分鐘就好」等言詞,並未涉及任何惡害,尚難認屬恐嚇之語;況被告撥打電話要求楊志明前往現場時,告訴人並未在場,亦難認被告有對於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雖證稱:警察到場後,其下樓向警察
說明案情時,被告衝過來要毆打其,剛好被警察攔住(抓住被告的手),被告並對其出言恐嚇「你給我小心一點,我會落兄弟找你」等語(見偵卷第5頁反面);嗣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被告衝過來時,是右手舉拳打過來,蕭姓警員先用身體阻擋,再用雙手抓住被告雙手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然證人蕭全銀於偵訊時證稱:當時被告有上前,但其不知道被告想要做什麼,被告就是想要靠近告訴人,其就是阻止被告過去而已等語(見偵卷第30頁),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出手毆打告訴人之舉動;又依前揭蒐證錄影光碟「現場值勤畫面2」勘驗筆錄,顯示被告快速往告訴人方向靠近時,旋遭警察以身體阻擋,其間僅見被告左手掌出現在警察後背及扶在警察右肩上,並無握拳或舉拳毆打告訴人之動作,被告亦未向告訴人恫稱「你給我小心一點,我會落兄弟找你」,是告訴人此部分指訴,要與事實不符。而一般人於爭吵過程中,均常以放大音量或上前理論之方式表達自身情緒,非必有加惡害於對方之意,故被告上前靠近告訴人時,既無其他足以危害告訴人之舉動,自難認屬恐嚇行為。
㈢依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之供述(見本院卷第13、20頁),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之時間,係102年11月4日下午4時至5時30分間,而被告於此期間通話之對象,均係持用0000000xxx之楊志明,此觀被告行動電話通聯紀錄即明(見偵卷第40至41頁),並無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有撥打電話予多人,欲一起教訓告訴人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告訴人,此外復查無其他事證足認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爰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附件】┌────┬────────────────────────────┐│勘驗標的│勘驗結果│├────┼────────────────────────────┤│蒐證錄影│(17:24:32畫面開始)││光碟之「│ 詹女 :志鵬,杜志鵬(詹女將手中手機遞至被告耳邊,被告拒絕││現場值勤│,用手推開手機,手機掉落地面)││畫面1」│詹女:啊!你家在死人(詹女蹲下拿手機)│││被告:你以為我拿你沒辦法,沒關係,大家試試看!我沒你的辦│││法,我就不信。我就 瑞芳 不要住,沒關係!│││詹女:我說讓你夠了喔│││被告:我就打算瑞芳不要住,沒關係!(詹女站在被告後方查看│││手機)│││詹女:你真的是太過分囉!(詹女往被告走來,面向被告)把我│││的手機弄成這樣,你要還我我告訴你...(左手手臂彎起│││,作勢要打被告),我給你巴下去!(被告手叉腰站在畫│││面右方)│││(17:24:58攝影畫面轉向往路面照攝)│││(17:25:00畫面又轉回被告與詹女)│││詹女:你夠了沒?你夠了沒啊?進去啦!(詹女將手中手機拿起│││來查看,被告仍手叉腰站畫面右方)│││(17:25:13警員接聽派出所來電)│││詹女:你媽打電話給你....你的...(17:25:19詹女將手機拿給│││被告,被告揮手示意撥開)│││詹女:你要摔啊!你儘管摔啊,哪有關係!(詹女又再查看手中│││手機)│││(17:25:27詹女接聽手機,並在17:25:29將手機拿至被告右耳邊│││讓被告接聽,而被告躲開)│││被告:沒啦!你先去忙你的,你先去忙你的....這種....(不清│││晰)│││詹女:快點,你媽找你啦!(詹女將手機遞至被告右耳邊,被告│││用手示意揮開)│││警察:(與派出所通話)我跟他說他門沒開,我上去個屁啊?│││(17:25:31攝影鏡頭轉向,往右方即路邊鐵門照攝)│││(17:25:36畫面中出現另一警察)│││詹女:厚!你真的是有 夠盧 ,好像 番仔 你知道嗎?你媽找你啦!│││你先接你媽電話。│││警察:而且你跟他說我現在處理這個還處理不完,叫他先不要到│││,好不好?│││被告:你先去忙啦!沒事情。│││詹女:聽啦.....(不清晰)│││警察:你跟他說他那個可以自己來派出所講,不一定要我們上去│││啊!│││詹女:你媽找你啦!│││警察:樓下那個一直在那邊罵三字經。啊我們走了,他又怎麼處│││理得了?│││詹女:喂,他不要聽啦!拿去,你媽找你啦!(被告將詹女電話│││撥開)快點啦!│││警察:好,好,OK,拜拜!(17:25:52通話結束)│││(17:25:55詹女將電話遞至被告右耳,被告不願接聽閃開,詹女│││一直跟著被告,並仍將電話遞至被告右耳)│││詹女:不然你把他摔壞。│││(17:26:00畫面出現被告拿過電話,拿在手中查看)│││詹女:你把我手機....(不清晰)│││(17:26:10被告開始撥打電話)│││(17:26:13畫面出現被告似過馬路,詹女在後方拉住被告並問被│││告要去哪裡,警察隨同被告過馬路)│││(17:26:36被告開始說話)│││被告:你現在馬上叫...(名字不清晰)過來。對。│││(17:26:44畫面結束)│├────┼────────────────────────────┤│蒐證錄影│(17:28:47畫面開始)││光碟之「│詹女:他罵我們比較多耶!││現場值勤│告訴人:唉,我被他們詨的..(不清晰)││畫面2」│詹女:他拿柺杖指在我面前,你忘了嗎?│││警察:好啦!│││告訴人:你落兄弟找我耶!(右手舉起指向詹女)│││詹女:落兄弟?你才落兄弟找我啦!(詹女右手亦舉起指向告訴│││人)│││警察:去派出所報案,我們等下幫你受理,好不好?│││詹女:你去告啊!│││警察:厚,你們不要在這邊吵架,先回去。│││詹女:你一支柺杖給我指在面前耶!(詹女朝告訴人走去,並將│││右手食指舉起放在自己面前)│││告訴人:你落兄弟找我耶!│││(17:29:06被告從畫面左邊穿過警察往告訴人方向快速走去,警│││察以右側身體阻擋被告)│││被告:你現在是在說三小?(17:29:07被告左手掌出現在警察後│││背)│││警察:好了好了!(17:29:08被告左手扶在警察右肩上,警察以│││右側身體將被告推開,17:29:09被告左手指向告訴人方向│││發出聲音)│││告訴人:...你敢打我你試試看...(收音不清晰)│││被告:怎樣│││警察:你們不要吵了啦!│││(17:29:11錄影畫面開始旋轉,照到一女子、告訴人及告訴人│││之母)│││警察:出來幹嘛的啦?│││詹女:厚,你別這樣,夠了啦!│││(17:29:17警察走向被告阻擋被告,並將被告往一旁推走,被告│││將員警推開)│││被告:你在看....(不清晰,17:29:20,警察攔阻被告,被告│││再次甩開警察的手,往告訴人方向叫囂)啊?當我沒有.│││...(不清晰)│││詹女:杜志鵬,你給你兒子作一下榜樣好不好?│││(17:29:30,畫面中已未見告訴人)│││警察:你們是在那邊做什麼啦?│││詹女:杜志鵬,你夠了沒啊?我眞受不了你(詹女站在被告面前│││質問被告)│││被告:我才不要讓他好過....(不清晰)...幹你娘!│││(17:29:44至17:29:49,被告出現於畫面右方,未說話)│││詹女:杜志鵬,今天就夠了,不要這樣子,事情越弄越..│││被告:...(不清晰)│││詹女:我那天給他罵,也被他比,我都可以忍,為什麼你不能忍│││?│││被告:(17:29:55)你....(不清晰)....我...你...我跟│││你說(被告用右手手指指向公寓方向)│││詹女:你不要這樣子(走向被告阻擋被告)│││被告:怎樣,你去告啊!(17:30:01,被告並再次向公寓方向接│││近,並以右手手指指向公寓)│││警察:門關起來│││被告:...(不清晰)...沒關係...我.....(不清晰,繼續│││以右手手指指向公寓)│││警察:阿嬤,你是要在這邊給人罵喔?│││被告:....(不清晰)│││警察:先關起來啦!│││(17:30:13,鐵門關上聲音)│││詹女:你這樣原本有理都變成沒理了耶!啊...(詹女與被告站│││在馬路邊,詹女站在被告面前跟被告講話)│││被告:....三小啦(被告推開詹女,然後雙手環胸站在馬路邊)│││(17:30:17至17:30:24,被告雙手環胸站在馬路邊)│││(17:30:25,被告過馬路至對向,錄影畫面轉向)│││警察:等一下...以妨礙公務把他那個...│││(17:30:43支援警車到場,一警察下車朝現場警察走來)│││警察:ㄟ,學長,你可以先上去跟他講一下,看他是要告還是幹│││嘛?要告的話叫他直接到派出所,不要在門口,不然他們│││兩個又要....臭幹六詨│││另一警察:怎麼了?│││詹女:我沒法叫你兒子啦!(似在與被告母親通話)│││警察:家裡漏水的問題,鄰居!│││詹女:警察已經來了啦!.....(不清晰,似在與被告母親通話)│││(警察就本件事由與其他警察說明,17:31:06,警察均往公寓一│││樓方向走去)│││警察:那邊│││被告:幹!│││詹女:警察已經來了!│││被告:你不要跟我..(不清晰)│││(17:31:15錄影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