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易晉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高偉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5,286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