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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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財小字第2號
原告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因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應予返還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原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00元,並經原告如數繳納在案,有本院114年3月10日114年度家財小字第0號裁定及114年4月1日收據可參。惟原告前於起訴時之113年9月10日曾繳納裁判費3,000元,亦有當日收據可參,是原告溢繳裁判費3,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千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