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834號
原   告  李宜芳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芸 律師
       吳典哲 律師
被   告  劉明柱 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
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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