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簡字第238號
原 告 徐正明
被 告 史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5日下午3時2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具有所主張車牌號碼:
000-0000號車輛所有權之證據,及該車輛維修「工資」、「
零件」、「烤漆」及其他項目分列之單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