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31號

原告 歐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凱雯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冠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