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花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劉文浩 訴訟代理人 陳彥君 律師被告 藍順德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藍玉輝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花交簡字第5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於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藍順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文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康敏郎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