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宏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宏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謝宏佳因強盜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