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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