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因擄人勒贖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八號
原告乙○○被告丙○○
甲○○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三八號因擄人勒贖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王幸華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