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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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移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三樓,而被告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開戶,嗣在板橋火車站將存褶、提款卡交付「 小吳 」使用,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朱光仁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