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二七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移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台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三樓,而被告係在台北縣板橋市板信商業銀行後埔分行開戶,嗣在板橋火車站將存褶、提款卡交付「 小吳 」使用,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開說明,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朱光仁法官彭洪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霙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