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28號原告宅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沛芸 訴訟代理人 林一樑 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謝秀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9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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