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278號原告 歐陽可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顧建 時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陳報被告顧建時實際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