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48號原告黃輝
黃蘇梅被告 陳家勝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耀霆法官顏珮珊上正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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