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楊宗岳 被上訴人 林其毅 法定代理人 林發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本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66,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24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秀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