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2號上訴人即 陳勻熏陳春菊 原告被上訴人即 楊淑綿 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0,717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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