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54號原告 蔡宗倫 被告 王麗茵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毀損案件(108年度簡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許月馨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