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違約金及侵權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 劉瑞芳
劉欽沂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 律師上原告因請求違約金及侵權行為等事件,對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至三項均為金錢請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900元(1,134,000+32,400+28,800+591,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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