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林云喬 被告 邱維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8年度簡字第8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德寬
法官王靖茹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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