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495號原告 郭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有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