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榮村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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