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13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主文丁○○、甲○○共同行使變造公文書,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均緩刑參年。
乙○○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連續對於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戊○○、丙○○、己○○均無罪。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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