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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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具保人 孫碧美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孫碧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孫碧美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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