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訴字第1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九號G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劉榮村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八號中華民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上午九時卅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崇義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余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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