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高玉邦 訴訟代理人 徐玉珍 被告 徐玄綱
號(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 藍建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2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江振源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