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乙○○
        丁○○
        甲○○
            號之二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 林榮獎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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