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乙○○
丁○○
甲○○
號之二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 林榮獎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捌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顏子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