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阿富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捌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