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游睿田 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北市瑞芳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光明 代理人 許振義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游睿田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1年3月31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9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