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吳美齡 債務人 曾翊城 債務人 曾德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債務人曾翊城前就讀淡江大學期間,邀債務人曾德貴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證一),債權人陸續憑債務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54,968元(證三)。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第5條第1項第1款):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4年9月29日以前利率為1.83%,104年9月30日至104年12月22日利率為1.76%,104年12月23日以後利率為1.69%(證二)。
(三)債務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1.倘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應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債權人並得依契約約定變更借款利率。
2.另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第7條)。
3.查債務人自104年12月8日預定收息日起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金新臺幣54,243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第9條):至於債務人曾德貴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4年11月8日起至│百分之1.76│104年12月9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1│54,243元│104年12月22日止││至清償日止│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104年12月23日起至│百分之1.69││20%計算。││││105年2月7日止││││││├────────────┼──────┤│││││105年2月8日│百分之2.69││││││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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