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乙○○經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後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在卷可按;而被告於具保釋放後,經合法通知執行,無正當理由未到,又拘提無著,且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及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以及97年9月9日及同年月24日拘提報告書為憑,被告逃匿至明。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參照前揭法條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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