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貴院95年上更(二)字第795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運輸毒品罪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96年3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025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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