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家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上字第12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被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