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四六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楊文雄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88年度繼字第462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合會之會單首頁、停標退還金結算單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白梅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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