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9號原告 謝合員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芳 被告 吳文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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