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2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石墻選任辯護人李子春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石墻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周石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販賣第二級毒品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日後審判之順利進行,實有羈押之必要,乃於移審當日即民國99年12月2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於100年3月22日裁定延長羈押。
二、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雖坦承犯行,然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吳育汝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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