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26號原告 呂得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華俊 等人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得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廖振山 為廖華俊之法定代理人之合法代理證明(請附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依被告人數補提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