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蔡南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列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且係對物之權利,原不以列相對人為必要,惟為使抵押物所有人知所保護其權利,實務上慣例均有記載相對人,且對之送達始謂取得合法之執行名義而開始強制執行,準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仍有列抵押物所有人為相對人之必要。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